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規范城市供、用水秩序,保障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城市供水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開發水源應當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優先保障居民用水,統籌配給其它用水,確保供水安全。
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保障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制定城市公共供水應急預案,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七條積極鼓勵城市公共供水科技創新及科學研究工作,大力推廣使用涉水產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淘汰落后及高耗能產品。積極引導,保障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供用水、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對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行業用水戶應加強用水總量的監督管理和目標性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用戶,以價格杠桿調節其用水量,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
第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損害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危及供水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應當對縣、區城市公共供水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公共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中長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規模、水廠廠址、供水管網布局及監測系統、建設時序和水源地保護等內容。
第十條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積極推進再生水設施建設,鼓勵、支持和引導再生水的利用。高耗水企業、園林綠化、市容衛生等城市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的范圍和鼓勵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應當規劃、建設滿足應急需求的備用水源,具備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規定范圍承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所有涉水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等相關標準,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涉水產品。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承擔工程建設的單位應在3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當地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用戶應當安裝遠傳智能水表。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新建居民住宅在設計時應考慮冬季供水管道防凍措施。
第十六條城市消火栓是城市消防專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打開消火栓隨意取水。確需取水的,須到城市供水單位辦理用水手續,并繳納用水費用。其它城市公共用水應在指定的取水點取水,并裝表計量,按計量收費。
城市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應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年度計劃,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如遇特殊需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辦理。城市公共供水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管理等,依據《亳州市城鄉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須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
第十八條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必須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標準、規范等要求,不符合標準、規范的,需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1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建、規劃、水務、衛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應與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有機的結合起來。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建、規劃、水務、衛生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公共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嚴禁使用自備地下水源作為自建供水設施。已建成的自備水源井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預警機制。
在發生可能影響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時,城市供水、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地采取措施,加強城市供水的水質監測和監督,及時啟動應急備用水源,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
第二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信息。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供水單位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水或消毒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新鋪設、擴建改造鋪設的城市供水管網必須進行嚴格的試壓、沖洗、消毒,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有涉及城市供水的材料、設備、器具等必須符合國家和相關衛生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嚴禁使用。
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證照;
(二)有符合標準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等完整設施;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具備水質檢測能力,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并符合相關法律規范要求的原水和供水水質自檢;
(五)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并保障壓力符合國家標準,按照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供水。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計劃確需停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進行公告。因發生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或公告的,供水單位應當在處理緊急事故的同時進行公告,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停水區域,應當同時報告公安消防機關。
對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以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三十三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結算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表,支付檢驗費,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水表誤差率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檢驗費由用戶承擔。
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時,應及時與供水單位聯系。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以保證正確計量。
第三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配備各種應急材料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確保應急方案有效落實。
第三十五條供水單位應根據自身的服務內容和標準,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開服務承諾,公布水質、水價,設立服務專線,建立用戶投訴受理、處理用戶投訴反饋等機制,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
城鎮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并依法組織聽證,向社會公開水價調整方案。
第三十七條水價應按照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為促進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有效開展,城市公共供水水價應實行階梯式水價。
第三十八條城鎮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城鎮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招標投標,確定供水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與供水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嚴格遵守協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
(五)存在重大社會隱患,不予以整改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內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變更用水性質;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及其標識;
(五)擅自安裝、毀壞、盜取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四十一條城鎮公共供水以總水表結算的,總水表及總水表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總水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居民與其他以單戶結算的,戶表及水源側或建筑物外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戶表用水側及建筑物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設施維護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和應急搶修機制,定期檢查、維修公共供水設施。
第四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劃定,供水單位應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四)強行施工、野蠻施工影響公共供水管道正常運行;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因建設工程施工等原因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向供水單位書面說明建設情況,并了解建設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具體情況,對城市公共供水確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安全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監督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自備、自建供水設施,其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使用的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使用自備水源要求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首先應封閉自備水源,方可連接。確需保留自備水源的,其自備水源必須經市級以上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達到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各項標準,并向用水所在地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接水申請,批準后,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負責連接,否則不得連接。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故意掩埋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上堆放物品等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確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在不影響城市公共供水的前提下,由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方案,城市供水單位組織實施,所需一切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供水,包括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但不包括專門用于生產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供水單位,包括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城鎮公共供水特許經營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提供城鎮公共供水經營服務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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