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收費
*設定依據:
原(1987年8月29日 皖政〔1987〕59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 省政府99號令修訂)
《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按月定日派人抄記用戶計量水表讀數,依數計收水費。計量水表與用戶內部分表讀數如有差額,由用戶內部協商解決。
國務院《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第三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鎮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標準和計量數值按時交付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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