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通知
*設定依據:
《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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