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設施損壞搶修
*設定依據:
《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設施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劃定,并由供水單位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四)其他危害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明建設范圍內的城鎮供水設施情況;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供水單位商定安全保護措施,并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城鎮公共供水以總水表結算的,總水表及總水表水源側的供水實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總水表用戶側的供水實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居民與其他以單戶結算的,戶表及水源側或建筑物外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戶表用水側及建筑物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設施維護制度,定期檢查,實行2小時值班和應急搶修機制,定期檢查,維修公共供水設施。
第四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劃定,供水單位應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四)強行施工、野蠻施工影響公共供水管道正常運行;(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等原因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向供水單位書面說明建設情況,并了解建設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具體情況,對城市公共供水確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安全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監督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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